财预〔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各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划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治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备专项债务危害,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刊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增进土地储备事业连续健康生长,今后逐步扩大规模。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治理步伐(试行)》。
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外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治理、预算体例和执行等事情,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治理步伐(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治理步伐(试行)
财务部领土资源部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六日
附件: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治理步伐(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治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增进土地储备事业连续健康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增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划定,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本步伐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增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贮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领土资源部名录治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卖力实施。
第三条本步伐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刊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治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送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送还债务适用本步伐。
第五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接纳刊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刊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刊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刊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刊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刊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包管送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治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刊行用度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治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务部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治理,并由纳入领土资源部名录治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额度治理
第九条财务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凭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务部属达各省级财务部分,抄送领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缺乏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务部分会同领土资源部分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抄送领土资源部。
第三章预算体例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凭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体例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本级领土资源部分审核、财务部分复核。市县级财务部分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务部分,抄送省级领土资源部分。
第十三条省级财务部分会同本级领土资源部分汇总审核外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务部。
第十四条省级财务部分在财务部属达的外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凭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危害、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外地区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派计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将分派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务部分,并抄送省级领土资源部分。
第十五条市县级财务部分应当在省级财务部分下达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领土资源部分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刊行建议报省级财务部分备案,抄送省级领土资源部分。
第十六条增加举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解计划。包括:
(一)省级政府在财务部属达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刊行专项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七条增加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解计划,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务支出预算项目库治理。地方各级领土资源部分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计划、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系统的衔接。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凭据当年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利息和刊行用度应当凭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刊行用度应当凭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治理步伐》(财预〔2016〕155号)划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务部分应当凭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解计划,结合市县级财务部分会同本级领土资源部分提出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刊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刊行计划,明确债券刊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市县级财务部分应当会同本级领土资源部分、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刊行准备事情。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领土资源部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外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刊行准备事情,实时准确提供相关质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土地资产评估等事情。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遵循果真、公正、公正原则接纳市场化方法刊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合刊行和流通。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花样,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务部分商省级领土资源部分确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刊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凭据土地储备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简单项目刊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荟萃刊行,具体由市县级财务部分会同本级领土资源部分、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级财务部分确定。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凌驾5年,具体由市县级财务部分会同本级领土资源部分、土地储备机构凭据项目周期、债务治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务部分确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刊行时,可以约定凭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送还债券本金的条款。勉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立异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务部分应当凭据条约约定,实时送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刊行用度。市县级财务部分应当实时向省级财务部分缴纳外地区或本级应当担负的还本付息、刊行用度等资金。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凭据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送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送还到期债券本金。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可送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刊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送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送还。
第二十九条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务部分应当会同本级领土资源部分、土地储备机构体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刊行用度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治理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财务部分应当会同本级领土资源部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对外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刊行、使用、送还的治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领土资源部分应当增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治理和监督,包管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法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法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储备土地治理,切实理清土地产权,凭据有关划定完成土地挂号,实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领土资源部分应当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增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实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实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反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驻各地财务监察专员效劳处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刊行、使用、送还等进行监督,发明违反执规律则和财务治理、土地储备资金治理等政谋划定的行为,实时报告财务部,抄送领土资源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步伐划定情节严重的,财务部可以暂停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刊行资格。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卖力牵头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治理制度,下达分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治理实施监督。领土资源部配合财务部增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治理,指导和监督地方领土资源部分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治理相关事情。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务部分卖力外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治理和预算治理、组织做好债券刊行、还本付息等事情,并凭据专项债务危害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省级领土资源部分卖力审核外地区土地储备规模和资金需求(含本钱测算等),组织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外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刊行准备事情。
第四十条市县级财务部分卖力凭据政府债务治理要求并凭据本级领土资源部分建议以及专项债务危害、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复核外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治理、预算治理、刊行准备、资金监管等事情。市县级领土资源部分卖力凭据土地储备治理要求并凭据土地储备规模、本钱等因素,审核外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政府债务治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刊行各项准备事情,监督外地区土地储备机构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并做好与对应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衔接,增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
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卖力测算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配合提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刊行相关质料,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部分可以凭据本步伐划定,结合外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步伐由财务部会同领土资源部卖力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实施。